TERM

租賃條款和條件

請在使用租賃露營車之前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 依本條款及條件的規定,本公司應向承租人出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汽車」),承租人應接收車輛。 請注意,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 我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只要它們不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習慣。 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預訂

第2條(預訂申請)

  1. 租車時,承租人必須同意本公司規定的條款及價格表,並同意車輛型號類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汽車導航儀、兒童座椅等配件。您可以在註明是否需要租賃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預訂。
  2. 當我們收到租車人的預訂請求時,原則上我們會在我們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接受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指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 3 條(預訂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一項之租賃條件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取消預訂等)

  1. 承租人和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取消預訂。
  2. 承租人出於承租人的方便,即使在預約的租賃開始時間一小時後也不會開始簽訂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的程序。此種情況,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3. 在前兩款情況下,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公司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支付該預訂取消費用後,公司會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轉給承租人。應退還。
  4. 如果因我們的原因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我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5. 如果因事故、竊盜、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合同,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退還給承租人。
  6. 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簽訂租約而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本條款和條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7. 對於線上預訂,如果我公司的預訂確認電子郵件無法返回到承租人提供的地址,或者無法透過電話聯繫承租人,本公司可能會視為預訂不成功。

第 5 條(替代租賃車)

  1. 如果我們無法出租符合車輛類別、汽車導航系統等選項以及其他規格等條件(以下簡稱「條件」)(以下簡稱「條件」)的租賃汽車)由承租人預訂後,我們可以要求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賃汽車」)租給條件與預訂條件不同的人。
  2.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公司將按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借替換租賃汽車,但未滿足的條件除外。 但如果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按照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計算;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低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按照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計算。 ,租賃費用以該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為準。
  3. 承租人可以拒絕第 1 款中的替代租賃汽車租賃提議並取消預訂。
  4. 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第1款中的物品,則將被視為第4條第4款中的預訂取消,本公司將取消已收到的預訂,並退還申請費用。
  5. 在第3款的情況下,如果由於無家可歸於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出租第1款所述的房屋,則將被視為第4條規定的取消預訂、第5 項,公司將按照第4 條第5 項的規定接受取消預訂。預訂申請費用將退還。

第 6 條(免責聲明)

除第 4 條和第 5 條規定的情況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條(預訂服務機構)

  1.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表本公司處理預訂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已向前款所述機構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機構申請更改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租賃協議

第8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 承租人應明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 但沒有可租用的租賃汽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2. 簽訂租賃協議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 公司應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註1),將駕駛員姓名、地址和駕駛執照記錄在租賃簿(原始租賃單)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證明上為了輸入車輛類型及駕駛執照號碼(註2)或附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我們請承租人告知承租人,由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簡稱承租人) 「驅動程式」)及其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司機,則承租人必須出示其駕駛執照及其複印件。 (註1)管理機構的基本通知參照國土交通省機動車輛總務令《關於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Jitabi No.2)第2條第(8)款和第(9)款。 . 138, 1995年6 月13 日)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執照,其格式為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第14號規定的格式。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的規定,我們不提供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
  4. 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駕駛員出示駕駛執照以外的能夠驗證身分的文件,並可以影印所提交的文件。承租人和駕駛員應遵守。
  5. 簽訂租約時,公司將要求告知承租人和司機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承租人和司機將遵守。
  6. 在簽訂租約時,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指定信用卡或現金等付款方式,承租人和司機應遵守。

第9條(拒絕簽訂租約)

  1.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並取消預訂。
    1. 未出示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時。
    2. 當您受到酒精影響時。
    3. 因麻醉劑、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表現出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
    5. 當確認此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附屬機構。
  2.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並取消預訂。
    1. 預訂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過去的租賃中確實有延遲支付租賃費的情況。
    3. 在過去的租賃中發生過第十七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4. 過去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時,曾發生第十八條第六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行為。
    5. 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過去的租賃中未投保汽車保險時。
    6. 不滿足單獨指定的條件時。
    7. 此外,當公司認為不適當時。
  3. 在前兩款情況下,由於承租者的方便,預訂將被視為取消,承租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第 4 條第 3 款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本公司應當該預訂取消費用由個人支付時,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退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約等的訂立)

  1. 當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公司將租賃車輛移交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即告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用作租賃費的一部分。
  2. 前項交付應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地點於同項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進行。

第11條(租金)

  1. 租賃費是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公司會在費用表中明確註明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賠償費用
    3. 可選費用(配件)
    4. 燃油成本
    5.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以本公司租車時向地區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長告知的費用為準。
  3. 如果根據第 2 條預訂後修改租賃費,則租賃費應為預訂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費用中的較低者。

第 12 條(租賃條件變更)

  1. 租約簽訂後,承租人如欲變更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租賃條件的變更會妨礙租賃業務,公司不得批准根據前款變更租賃條件。

第十三條(檢查、保養與確認)

  1. 公司所出租的租賃汽車,應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 在出租汽車時,我公司應應檢查設備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3. 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確保已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維護,並根據單獨的車輛外觀和附件檢查,確保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缺陷。指定的檢查表,以及租賃車輛滿足其他租賃條件。請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4. 如果透過前款所述的檢查發現租賃汽車有維護缺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14條(租賃證明、手機等的發放)

  1. 公司在交接租賃汽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頒發指定租賃憑證,其中載有地區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長確定的事項。
  2. 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汽車時,必須攜帶依前款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
  3.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憑證,他/她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司機歸還租賃車輛時,也必須同時將租賃憑證歸還給公司。

第 4 章使用

第十五條(管理階層責任)

從租賃汽車移交到歸還本公司(以下簡稱「使用中」)期間,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以謹慎的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租賃汽車。被存放。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與維護)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每天使用前必須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對使用中的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我認為。

第 17 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車輛時不得做出以下行為。

  1. 未經我們同意或根據《道路運輸法》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汽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允許除第八條第 3 款所列租賃證明上所列駕駛員以外的人駕駛租賃汽車。
  3. 進行任何侵犯我們公司權利的行為,例如轉租租賃汽車或將其用作他人的抵押品。
  4. 偽造、塗改租賃汽車的汽車登記號牌、車輛號牌,或透過改裝、翻新租賃車款改變其原始狀態。
  5. 未經我們同意,使用租賃車進行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牽引或助推其他車款。
  6. 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汽車購買責任保險。
  8. 未經我們同意,將租賃車上安裝的汽車導航系統、音響系統和其他設備拆除並帶出租賃車。 另外,請將車載工具、車載零件等用於租賃汽車以外的用途。
  9. 未經我們公司同意,允許您的寵物與您同行。 另外,即使您已獲得許可,也不要讓您的寵物離開車內的籠子。
  10.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11. 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18條(違規停車時的措施等)

  1.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依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繳納非法停放罰款等,並負責拖車、保管,以及其他費用。
  2. 當我們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汽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承租人或司機並立即移除租賃汽車,直至租賃期結束或按照我們公司的指示。或司機應指示承租人到警察局處理違規行為,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 此外,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3. 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後,本公司應自行利用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與承租人或駕駛員確認違規處理情況,並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則應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前段規定的指示,直到流程處理為止。 此外,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說明承租人或司機有違規停車行為,並且他或她將出庭受審。 ),承租人或駕駛人也應遵守。
  4. 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本公司將透過向警方提交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例如錄取通知書和租賃證明)來追究承租人或司機的違規停車責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向公共安全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的書面說明、自行承認、出租證明等文件,並報告事實。承租人或駕駛人得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等,並經承租人或駕駛員同意。
  5. 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的規定,收到支付廢棄違規罰款的命令並支付廢棄違規罰款或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產生的費用時如果產生此類費用,承租人或司機應負責向本公司賠償相當於廢棄違規費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所負擔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支付這些款項。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已向本公司支付了相當於停車違規費用的金額,而本公司因支付與違規停車相關的違規費而收到了違章費的退還,則本公司應將金額退還給本公司。相當於收到的違規停車費將退還給承租人或駕駛人。

第五章返回

第十九條(退貨責任)

  1.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租賃期結束前將租賃車輛歸還給公司。
  2. 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項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對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0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我們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 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貨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
  2. 歸還租賃汽車時,承租人或司機必須確認租賃汽車內沒有承租人、司機或乘客遺留的物品,本公司在歸還租賃汽車後,不承擔任何責任用於存放剩餘物品。

第21條(延長租期時的租金費用)

  1. 承租人或司機依本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租賃期限時,應將下列各項費用總額(以下簡稱「延期費用」)退還給租賃車輛. 屆時您應向我們付款。
    1. 延期後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延期前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以及我公司規定的超額費用之間的差額,以及已繳納的租賃費
    2. 若承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則延長租賃期間對應的免責補償費與已繳納的免責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因不得已的情況需要延長租賃期限或更改還車地點,則必須在還車期限內聯繫出發辦公室並獲得批准。 如果承租人未經同意超過租賃期限並歸還租賃物品,則除了前款規定的延期費用外,承租人還須支付罰款(10萬日元)。
  3. 租賃期間可延長一次,最多 48 小時。

第22條(返還地點等)

  1.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指定還車地點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之搬運費用。
  2.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將受到以下還車地點變更處罰。應繳費。
    更改退貨地點罰金=因更改退貨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x 200%

第二十三條(不退貨處理措施)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租賃期滿後仍未將租賃車輛或設備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且未對公司的要求作出回應,則公司應對租賃車輛或設備的任何損壞負責。要求退貨,如確定未退款,將採取民事、刑事法律措施。
  2. 在適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為了確認租賃車輛和設備的位置,公司將與租賃者或駕駛員的家人、親戚、工作場所等相關方進行訪談,並激活車輛位置我們將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等等。
  3. 如果適用本條第 1 款,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公司支付相當於從租賃期滿到公司領取租賃車輛和設備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的金額,並且遵守本條款及條件。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應負責賠償(包括尋找和收回租賃車輛以及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產生的費用) 。
  4.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未歸還租賃車輛或自租賃期滿日期和時間起超過 24 小時無法聯繫承租人或司機,本公司將視為發生盜竊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向當地警察局提交盜竊報告。

第 6 章故障、事故、竊盜等

第二十四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理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任何異常或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第25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1.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租賃者或駕駛員必須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如何,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會做。
    1. 立即向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並遵循我們的指示。
    2. 依照上期說明維修租賃車時,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除非經過本公司批准。
    3. 配合我公司和與我們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所需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
  2.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員還應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3. 公司應代表承租人或駕駛提供如何處理事故的建議,並配合解決問題。

第 26 條(竊盜時的措施)

如果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任何其他損壞,租賃者或司機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報告。
  2. 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3. 配合公司以及與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就盜竊或其他損害進行的調查,並立即提交所需文件。

第27條(因無法提供而終止租約)

  1. 如果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則租賃合約終止。
  2. 在前款情況下,租車人或司機應承擔提取和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但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事由導致故障等時,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於租賃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承租人可以從公司獲得替代的租賃汽車。 且提供替代租賃汽車之條件,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4. 如果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汽車,公司應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用。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則同樣適用。
  5. 如果因非承租人、駕駛員或公司的原因而發生故障,公司將從租賃期間扣除所收到的租賃費用,直至租賃合約結束。剩餘的扣除相應期間的租賃費用後的金額將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機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索賠。

第七章補償與補償

第28條(補償與業務補償)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對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損害,承租人或司機應賠償損失。 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
  2. 前款所述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中,費用表適用於因事故、竊盜、因承租人或駕駛人原因造成的故障、因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害因污漬或異味等原因造成的損壞。租金應依中規定,由承租人或司機支付。

第29條(保險和賠償)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有賠償責任時,應依本公司就租賃車輛簽訂的損害保險合約及所建立的賠償制度,支付保險金或以下限額內的賠償金由公司支付。
    1. 每人無限金額的個人賠償(包括3,000萬日圓的汽車責任保險)
    2. 客觀賠償 1 事故限額無限制(扣除金額 100,000 日圓)
    3. 車輛賠償1次事故限額市值(扣除額10萬日圓)
    4. 在能力範圍內人身傷害賠償最高可達3,000萬日圓(每人)
  2. 未納入保險或賠償範圍的損害,以及超過第一項規定的賠償限額的損害,應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3. 若屬於本公司製定的保險單免責條款或賠償制度,則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4. 相當於第 1 款規定的財產保險的免賠額或本公司製定的賠償制度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5. 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失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第八章租約的解除、中期解除

第30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或有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將不予通知或要求。您無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租賃合約。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得將已收取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31條(中期取消)

  1. 即使產品正在使用,承租人也可以在獲得公司同意並支付下段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取消租賃合約。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從收到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並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請注意,如果租賃合約期限與租賃合約期限相差不足24小時,則剩餘金額將不予退還。
    此外,我們將在預定退貨前 3 天(72 小時)之前接受中期取消請求,但 3 天(72 小時)後我們將無法為中期取消提供退款。
  2. 解除前項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除費用。
    中期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 x 50%

第 9 章個人資料

第32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1. 作為持有汽車租賃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履行營業執照所要求的事項,例如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建立租賃證明。
    2. 向租客或司機提供汽車租賃及相關服務。
    3. 確認並檢查承租人或司機的身分。
    4. 為了提供本公司經營的租車、汽車租賃、二手車以及其他產品和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和活動,我們透過發送宣傳資料、電子郵件、等 向人們或駕駛員提供資訊。
    5. 為了規劃和開發我們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6.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建立統計數據,並將其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1. 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10章雜項規則

第 33 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司機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司機對公司的財務義務相抵銷。

第 34 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司機應向公司繳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進行的交易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 35 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以及公司未能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財務義務,則應按每年 14.6% 的費率向對方支付延誤費。

第三十六條(細則)

  1. 公司可以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等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公司另行製定細則的,應在公司公佈的宣傳冊、價目表、網站等中予以說明。 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37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就基於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金額大小,管轄法院均應為本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簡易法院。

補充條款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3 年 9 月 5 日起生效。

附件

《取消費用》

租約預訂日期前 15 天以上 免費
租賃預訂日期前 14 至 3 天 租金的25%
租賃預訂日期前兩天和前一天 租金的50%
租賃預訂當天 租金的100%
  • *下午 6 點後取消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 *對於出發日期包含旺季的預訂,從「預訂確認後」至臨時預訂日期前 15 天,將收取使用費 10% 的取消費。
  • *請注意,如果您縮短使用時間,您預訂的時間將被視為取消,您必須重新預訂您的使用時間。

《停工補償費(非營業費)》

租車人或司機在歸還租賃汽車時應向公司支付以下金額。

  1. 租車

    如果發生事故、竊盜、故障、污損等,車輛需要修理或清潔,您將需要在此期間支付以下金額作為業務補償。
    如果車輛還回商店(自走式):100,000日圓(免稅)
    如果車輛無法自行行駛且未歸還商店:150,000日圓(免稅)
    *如果車輛可以駕駛但未歸還商店(例如留在街道上),將收取150,000日元的費用。

  2. 設備

    如果缺貨:更換商品購買價格的 100%
    如果需要維修:維修費用的 100%

《安全補償服務》

非因使用者疏忽造成的損壞,以實際費用收取。
對於意外以外的損壞(涵蓋所有設備),我們設立了「安全賠償服務」(免賠額保險)。
「安全補償服務」…2,000日圓/天(不含稅)
如果您訂閱此服務,您的費用將高達 100,000 日圓。

結束

CampingCarStyle

CAM-CAR